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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加大力度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欢迎光临苏州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专利|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2016-10-14 16:13:4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福州中院加大力度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4日讯近年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切实回应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期待和要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供给侧改革增添了底气。该庭庭长李瑞钦告诉记者:“在供给侧改革大潮中,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思维的导入可以说对制造业乃至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历来被认为是推动技术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因此,尽最大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是该庭对供给侧改革的保驾护航之举。”

  加强专利权保护

  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虽然福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公司”)在庭审中一直以《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由,提出免除赔偿,但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还是作出了判决: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结果保护了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住了坦萨公司的创新热情。

  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企业三明公司在获知“三向土工格栅仅有一家合法供应企业即坦萨公司”的情况下,购买了15000平方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坦萨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三明公司侵犯了其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其后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在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产品一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明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购买合同及发票等,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来源。同时根据三明公司的陈述,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知道三向土工格栅唯一合法厂家为原告坦萨公司,而后由于价格因素改用其他厂家的产品,则应知此行为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而三明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责所需具备的“不知道”这一要件。最终,福州中院判决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后,三明公司与坦萨公司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三向土工格栅”让坦萨公司尝到了创新的甜头,也让三明公司吃到了侵权的苦头,公正的判决结果也让他们更重视知识产权、重视技术创新。而这样的典型案例也让众多企业看到了专利权的重要作用与意义,认识到创新活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形成一个持续的、富有竞争力的创新环境。

  加强著作权保护

  助力文化产业繁荣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创意产品的价值被深入发掘,知识产权在价值实现和价值保护方面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更容易受到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创作难、投入大,但复制很容易、成本极低,特别是复制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传播的便捷,更使使用作品的成本降到接近零。同时,著作权作品使用极其广泛,高额利润使得侵权者铤而走险。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图书、音像、软件、网络等产业的发展。对此,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紧紧围绕改革、创新的大局,更新审判理念,改良审判体制,最大程度对戏剧作品和美术作品等数字出版物、网络教育、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方面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激发文化产业的创造积极性,引导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起涉及闽剧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福州中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力促该案的原告邓晨曦等三人与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和解方式结案,既保护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创作的自由,又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了法治权威,又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与发展。

  加强商标权保护

  培育品牌良性发展

  商标品牌是现代企业的核心资源,是企业质量、创新、管理、市场、信用、文化等综合竞争能力的集中标志,也是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的核心要素。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对企业树立用品牌引领发展的理念,引导企业由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变,提升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均有重要的意义。

  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牢牢把握商标的标识作用,合理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制止市场上“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法行为,防止侵权行为弱化商标,加强对恶意取得商标权行为的审查,防止通过抢注并滥用商标权打击市场竞争者。

  同利肉燕老铺是一家以经营肉燕食品为主的老字号餐饮企业,该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权被李府活鱼火锅店侵害,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利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李府火锅店使用的商标由汉字“同利”和“图形”组成,同利老铺的涉案商标也是由汉字“同利”和“图形”组成,两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图形也近似。两家店铺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对象也具有关联性,两者共存于同一市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福州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府火锅店的行为已构成对同利老铺“同利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考虑侵权时间,侵权性质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李府活鱼火锅店赔偿额为10万元。

  “老字号”得以保护和传承,“新品牌”也树立自身的核心价值与形象。福州中院正是通过司法裁判不断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合理使用、宣传商标,增强商标显著性,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发展。

  福州中院副院长林志雄表示,“供给侧改革”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供给一侧进行改革,创造新供给,为市场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以刺激市场需求一侧释放新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这其中,创新起主导作用,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跟进,为创新保驾护航。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入手,保护企业创新的火种,激发企业创新的热情,保证了供给侧改革的创新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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