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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16年科技奖励政策
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欢迎光临苏州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专利|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2017-06-17 10:39:12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苏州知识产权;明达知识产权;明达商标专利; 文字大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科技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一)实施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性改革

1.加快政府管理职能转换。加快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行政审批制度,全面落实国家普惠税制政策,研究探索鼓励促进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便利化措施。完善科技计划绩效分类评价办法,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调整不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建立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2.优化科技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全市财政投入每年100亿元左右。改革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市场需求为主导的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五大专项。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对承担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单位,予以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支持;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照最高1: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研发费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的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整合力度,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

3.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财政投入给大学及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大学及科研院所拥有管理和使用自主权;项目验收合格后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用于科研活动,自主支配。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制度,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4.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巡视检查、审计等制度。加快全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与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考核和绩效评估机制。

(二)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

5.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建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并按研发绩效给予滚动支持。

6.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大科学工程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苏州。推进国家在苏州布局建设纳米真空互联实验站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建设,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7.对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研发机构的,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

(三)大力建设新型科研机构

8.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9.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新型研发机构购置进口设备所产生的设备关税和增值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三年内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应级别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10.吸引跨国公司、海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现有外资研发机构升级;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发、实验机构,参与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引导本地创新主体与跨国公司建立技术战略联盟,开展技术合作和项目研发,对跨国公司在苏设立地区研发总部的给予支持。

(四) 构建高效的科研服务体系

11.深化与中国科学院、国内著名高校等的合作。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柔性引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服务我市自主创新;扎实推动“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行动计划”在苏实施。

12.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重点打造苏州自主创新广场等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加强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江苏中心建设,支持现有平台资源整合和功能提升;积极推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标准协作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13.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鼓励企业使用或租赁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的使用或租赁情况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对列入苏州市“雏鹰计划”、“瞪羚计划”的企业最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二、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打造创新发展新优势

(五)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14.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强做大,推进实施“雏鹰计划”、“瞪羚计划”。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资金,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采取创业引导、项目资助、科技金融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15.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研发费后补助。

16.加大培育核心技术领先、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对纳入国家“世界一流”创新型企业培育对象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费支持。

17.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获得其研发费用比例最高10%,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18.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19.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的支持力度。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最高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大力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0.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支持和发展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标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对符合条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强化开放合作,集聚创新发展新资源

 (七)大力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创新

22.启动实施“重大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对具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的创新团队,给予10005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团队核心成员符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的,给予50250万元安家补贴。

23.持续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引进扶持懂技术、懂市场,能够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苏州创业的领军人才(团队),或到苏州企业领衔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团队);对获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100400万元的项目经费和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获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优先享受科技、产业和人才方面的其他扶持政策和服务。

24.持续实施“科技创业天使计划”。广泛吸引科技创业精英团队向苏州集聚,对入选的创业团队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根据创业项目情况,给予20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根据团队需求,由创业导师进行12年的创业培育。

25.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

26.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八)构建创新协作新网络

27.切实贯通科教资源支撑经济发展的渠道。完善科技镇长团成员的选派制度,引导更多博士、教授参与科技镇长团工作;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

(九)促进军民创新融合

28.争创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军民科技融合协调机制,突破现有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军民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任务、政策和科技资源,开展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先行先试。

29.完善军民共用技术项目的实施机制,构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军民信息共享、供需对接、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成果转移转化等全方位配套措施。

30.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军民统筹协同协作。支持目标明确、系统布局的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与应用示范。

四、优化综合创新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新生态

(十)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31.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实力。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的专利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经费不超过100万元。按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后,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奖励3000元。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基础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经费应扣除原优势企业的奖励经费。

3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各类科技项目。

33.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技术标准的奖励资助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通过政府购买贯标绩效评价服务等途径,免费为企业进行贯标工作实地考核检查,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的贯标认证费、年审费和第二次复核费等合计费用,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

34.支持发明创造。对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由在苏州注册备案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服务苏州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服务机构每件1000元奖励。对企业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0件(含)以上的给予每件500元奖励,对在苏州注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为苏州同一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年授权量达到100件(含)以上,对该服务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奖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等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国内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等合计奖励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

35.大力实施“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地方企业征信平台、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三大平台及各类综合金融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灵活的运作、考核机制,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度放宽科技创新企业不良容忍度,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用保证基金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受惠企业覆盖面。

36.推广“科贷通”等科技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机制,扩大“科贷通”业务覆盖面和受益面,对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为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放贷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信贷风险补偿。

37.加大天使投资引导扶持力度。对国内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阶段参股资金支持,参股比例最高不超30%。在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后,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风险补偿,单个项目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8.加大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与科技型企业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机构承保符合条件的科技保险保单发生实际赔付的,按其实际赔付金额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保单赔付风险补偿。鼓励科技型企业运用科技保险分散和化解科技创新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每年30万元科技保险费补贴。

39.撬动多元化社会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本市创新型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参考深圳相关政策)

40.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实施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年度最高30万元的贴息资助,每一项目累计贴息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41.支持众创空间建设。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我市新兴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大力开展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建设;对新建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效显著的众创空间按绩效给予后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42.实施“创客天堂”行动计划。不断优化各类引智平台,鼓励多方力量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广泛吸引“创客”来苏推广创新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对参加国际创客大赛、创客沙龙、创业训练营、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提升创业辅导专业化水平,聚集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创业辅导服务。

(十三)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

43.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案例、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单位(个人)给予11配套奖励

44.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打造《科普周刊》、苏州“科普频道”等传播平台,推进苏州科技馆、科普主题公园等建设,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散式的科技展馆体系。

五、其他事项

(十四)本措施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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