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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欢迎光临苏州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专利|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2012-05-18 17:06:1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楚天金报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新俊得月楼”商标侵权
得月楼,创建于明代嘉靖年间,距今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恢复于1982年,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首批命名为中华老字号,2006年被商务部首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商标。苏州得月楼公司是“得月楼”文字商标的权利人,1994年注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餐馆,该商标经2004年7月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7日。 原告苏州得月楼公司认为,被告新俊得月楼(武汉)有限公司擅自在餐饮服务中使用“得月楼”文字,在菜单、门头、点单卡、牙签等处突出使用了“得月楼”文字。此外,被告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得月楼”,并与原告公司的字号相同,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武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决新俊得月楼(武汉)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不得单独、突出使用“得月楼”文字。但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中被告侵犯商标权的事实并无争议,而焦点在于:对于餐饮服务行业而言,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得月楼”的影响范围有多大,能否排除千里之外的武汉企业对“得月楼”字号的商业使用。法院认为,餐饮服务行业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当两家企业的服务地域存在相当的空间距离,并且两地的饮食习惯有较大差异的现实情况下,以主营苏州菜而享有声誉的苏州“得月楼”,与主营菜系风格迥异的武汉“得月楼”并不因字号相同而形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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